不再“全樓背鍋”,明確責任保衛(wèi)“頭頂上的安全”
發(fā)布日期: 2019-08-23 供稿:新華每日電訊
編輯:吳楠 審核:王征 閱讀次數(shù):原文標題:不再“全樓背鍋”,明確責任保衛(wèi)“頭頂上的安全”
原文鏈接:http://mrdx.cn/content/20190823/Articel14003BB.htm
頻頻發(fā)生的高空拋物墜物悲劇,讓人們擔憂“頭頂上的安全”。8月22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對于與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草案作出了諸多調整和完善,對于公眾關心的相關責任問題進行了回應。
“全樓背鍋”規(guī)定如何完善?查清責任人是關鍵
2018年1月,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由高空鐵架墜落引發(fā)的民事訴訟案件,事故所在樓棟28名住戶被判支付受害人醫(yī)療費和交通費,費用均攤。
裁判的依據(jù)來源于現(xiàn)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這樣的規(guī)定,一定程度上既實現(xiàn)了對受害人的救濟,也促使建筑物使用人因連帶擔責而相互監(jiān)督,減少此類事件發(fā)生。但無可回避的是,這種情況下承擔補償?shù)拇蟛糠秩藢崒贌o辜。司法實踐中,由于涉及人數(shù)眾多,不少人對無奈“背鍋”心懷抗拒,相關補償?shù)穆鋵嵰怖щy重重。
對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對相關規(guī)定作出調整完善:
——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明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發(fā)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jīng)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shù)囊?guī)定。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天降橫禍,轉瞬即逝。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往往面臨調查取證難等問題。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認為,發(fā)生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后,有關部門應及時立案調查,第一時間封鎖現(xiàn)場、提取物證,通過技術偵查手段查明真兇,予以嚴厲懲罰,從而形成有效威懾。
“最好的辦法就是攝像取證,還可以通過獎勵的方式征集證據(jù),這具有技術上和經(jīng)濟上的可行性?!敝袊▽W會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熊文釗說,“讓舉報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具有很強的正當性和榮譽性,同時也能產(chǎn)生強有力的宣傳效果?!?/p>
明確建筑物管理人責任,防患于未然
“頭頂上的威脅”并不只源自高樓居住者有意無意地“隨手一扔”。一個違規(guī)搭建的廣告牌,一面疏于保養(yǎng)的外墻,甚至是一片松動的玻璃,每一個看似無關緊要的“無心之失”,都可能釀成悲劇。
對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增加規(guī)定。要求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專家認為,這樣規(guī)定實際上將建筑物管理人直接納入了責任人范圍內。建筑物管理人必須事先做好防范、宣傳、教育等方面工作,在其能力范圍內切實采取措施,否則就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與其將立法的落腳點僅定位在危險發(fā)生之后,不如防患于未然,加強高空拋物墜物危險發(fā)生前的安全保障工作?!毙芪尼撜J為,草案三審稿從法律上明確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更有利于源頭治理高空拋物墜物問題。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具體都包含哪些?孟強指出,作為建筑物管理人,“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應當包括設置高空拋墜物警示牌、提醒牌,在不侵犯居民隱私的前提下安裝能夠捕捉高樓拋物墜物的運動軌跡、能夠指向具體樓層房間的攝像頭,在發(fā)生過高樓拋物墜物的樓宇低層安裝防護網(wǎng)、遮擋裝置等。
實際上,各地已經(jīng)有不少小區(qū)開始安裝用于防范高空拋物墜物的“朝天看”攝像頭?!斑x擇安裝攝像頭的位置,應經(jīng)過專業(yè)的分析和檢測,攝像頭的位置及拍攝范圍要進行公告,對有可能侵犯住戶隱私的應采取技術措施加以避免,同時應盡到提示義務?!毙芪尼撜f。
做好民法刑法銜接,進一步明確刑事責任
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拋物引發(f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將兩塊廣告牌玻璃從四樓扔下,造成樓下停放的車輛損壞。雖然沒有人受傷,但他仍然被法院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實際上,社會公眾普遍呼吁對情節(jié)和后果嚴重的高空拋物墜物肇事者追究刑事責任。不少法律專家對此均表示,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無論是否致人傷亡,肇事者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如果樓下人流量較大,拋擲的物品具有一定的重量,無論后果如何,其社會危害性都是極大的,都構成刑事犯罪,只不過是故意或過失、既遂或未遂的區(qū)別而已?!泵蠌娬f,與高空拋物墜物直接相關的刑事罪名,主要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種,分別應當根據(jù)樓宇所處環(huán)境、拋擲物的性質、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來進行認定。
記者了解到,根據(jù)我國民法總則規(guī)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對于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問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沒有作出規(guī)定。
但不少法律界人士仍然認為,從協(xié)調民法和刑法的角度出發(fā),可以在侵權責任編草案中增加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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